|
|
|
| |
| 验收程序 |
| |
|
|
| |
| |
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