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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四季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我厅对2011年第四季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11年12月12日。
(1)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2)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书面说明材料可以对原申报资料进行解释,但不得增加新的业绩、人员等材料。 (3)对于申请增项、升级的企业,如有注册人员重复注册的,应提供已转注到本企业的证明材料。否则,将不予许可。 (4)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2月12日前,将公示中要求的核查事项、企业申诉材料的核查意见等相关材料报我厅,逾期不予受理。 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2011年12月12日(以邮戳为准)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事例、内容。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邮编:310025) 联系电话:0571-85216767 监督电话:0571-87052803 附件:2011年第四季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