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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的通知(建标[2010]11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和改进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后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