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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并未对延期说明理由的,取消科技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软科学研究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申报书.doc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建筑工程类)申报书.doc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和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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