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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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