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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原颁发证书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井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证书部门降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