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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12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