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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建设和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规划不能新建农居点或被拆迁人全部是非农业户籍(含农转非)人员的,被拆迁人一律外迁,由拆迁人以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籍人员,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1至2人户,原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40平方米;原面积在40至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二)3人户,原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5平方米;原面积在55至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三)4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18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18至4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 第十二条农户建房和拆迁安置人口按照家庭常住户籍人员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农户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籍,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一个建房(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籍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籍在拆迁地现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农户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全额货币分房的,不得申请建房指标,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因寄读、务工等原因将户籍迁入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人员,不作为拆迁安置人口。 第十四条已确权发证的同一宗地内,有两户以上住户既有实行调产安置又有实行迁建安置的,按实际常住户籍人员平均分摊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协议分割房产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公告发布后,公安机关应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违反规定迁入、分户的,不予认可,拆迁人不得对其补偿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