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建设和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农居建设和拆迁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规范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农居建设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建设和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
本办法所称农居,是指一户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为常住农业户籍的农户的住宅。
第三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鼓励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外迁安置。对按规定可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但自愿外迁安置的农户,有关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六条严格控制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户分户,农户分户的具体办法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七条一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农居。新建农居的,必须拆除原有农居。
第八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新建农居的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常住农业户籍人员每人40平方米,常住非农业户籍人员每人20平方米,但6人以上户最大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4至5人户最大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最大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最小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因危房修建原农居的,修建后的农居建筑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农居建设,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方案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因建设需要拆迁农居的,实行迁建安置的农户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实行补偿安置。对安置的农居建筑面积小于原合法面积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撤村建居“农转非”户的拆迁安置,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分页:[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