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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禁止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截流取水、开凿集水井。具备城市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原使用的深井、集水井。 第十条禁止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和上游溪流的河床。因西湖风景建设确需利用西湖水面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在西湖水域及其周围应当设立必要的环卫设施。禁止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 禁止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 禁止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 第十二条禁止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的设施,现有设施应当限期迁移。 第三章船舶 第十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西湖船舶的总量。 船舶更新不得改变原有使用性质,不得超过原载客量和主尺度。凡更新船舶,必须将设计图纸报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外观必须与景观协调,船体长度不得超过25米,吃水深度不得超过0.7米。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第十五条进入西湖的船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在西湖内行驶。未经批准行驶的,可予以拖离。 第十六条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从事船舶驾驶,除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牌(证)、照外,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机动船舶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和在主航道学习驾驶。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必须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第十七条遇有重大安全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有权会同西湖水域管理机构通知、指挥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驶向指定地点。 第十八条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必须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业。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年龄符合规定标准;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行为,履行保护西湖水域的义务。 第十九条禁止非经营性船舶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经营性船舶不得载运危险物品。非经营性船舶因特殊需要载运危险物品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西湖内的各种船舶必须接受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船舶所有权人废弃船舶的,应当向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废弃的船舶运出西湖水面。逾期未运出的,由西湖水域管理机构进行搬运,搬运费由船舶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西湖内经营性船舶应当按规定向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缴纳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