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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严禁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 七、本市以外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来本市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以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企业业绩说明等有关资料,经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活动。 八、下列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建设经费: (一)单项绿化工程: 1、省、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 2、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 3、新建组团级以上(含组团级)住宅小区内的配套绿化工程。 (二)园林工程: 1、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园林工程。 2、直径在10米以上或占地80平方米以上的喷泉工程。 3、高度在3米以上的雕塑、假山、立峰工程。 九、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抽取评标专家。 十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十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萧山、余杭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