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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四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或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市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的区域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对犬类的管理,按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行。
    第二节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市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塑料制品、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相应废弃物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规定。
    第五十五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中转、运输。
    单位产生的废弃物,由单位负责收集、运输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中转、运输。
    废弃物的处置,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社区居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粪便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化粪池和储粪池应当定期疏通。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先行及时清除、疏通,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通费用。
    第五十七条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袋装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
    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的单位和社区居民,应当按照规定袋装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时收集。
    第五十八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罚款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五十九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中转和处置,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淤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从事渣土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工程渣土消纳到经合法登记的场地。
    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运输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领工程渣土准运证。未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的车辆(船),不予核发工程渣土准运证。未领取准运证的车辆(船),不得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渣土准运证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违反本条规定,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对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工程渣土无准运证或者与准运证要求不符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还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发还运输工具。
    第六十二条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消纳工程渣土前,应当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消纳工程渣土。经登记的消纳场地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倾倒。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本市对生活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垃圾处理场(厂)对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遵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三节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逐步实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六十五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制度。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下列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逐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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