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为做好2007年林业贷款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范围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原料林基地项目,种植业项目。
2、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龙头企业的各类林产品加工项目。
3、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为缓解经济压力而开发的多种经营项目。
4、林业系统职工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项目。
二、林业贷款用途:林业贷款必须是用于项目开发、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或用途不明确的贷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予申报。
三、项目的筛选:各地要着重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能带动林产品加工或林业资源开发的项目(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四、项目审查: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申报单位的信用、资质、项目的产业发展政策、贷款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贷款项目的真实性。
五、上报时间:各地于11月30日前将2007年的林业贷款项目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当地财政、银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的计划申请表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厅。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编制贷款申报计划,严格把好审查关,确保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和贷款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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