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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
 
 
类别:监理规范 发布者: 日期:
 
      5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5.1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的一般规定
    5.1.1制定监理工作总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并按工作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
    5.1.2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
    5.1.3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注重监理工作的效果。监理工作程序中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
    5.1.4当涉及到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工作时,监理工作程序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
    5.1.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5.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2.1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2.2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
    5.2.3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2表的格式。
    5.2.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应审核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机构;
    2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3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5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3表的格式。
    5.2.6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
    2分包单位的业绩;
    3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4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1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2.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4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5.2.9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5.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5.2.11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工地例会
    5.3.1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5.3.2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5.3.3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5.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5.4.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4.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5.4.3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5.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5.4.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4.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9表的格式;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5.4.7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5.4.8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4.9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4表的格式。
    5.4.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5.4.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5.4.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4.1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5.5.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附录A5表的格式。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5.5.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5.5.3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5.5.4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5.5.5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5.5.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5.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5.5.8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并应对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第6.5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5.5.9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5.6.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