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来发现个别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未将招标答疑会纪要或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文件依法送我办备案,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建筑市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备案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人应依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包括答疑纪要、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补充文件)送我办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送交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制作修改记录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报送我办。
二、在违反招标文件备案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招标投标活动。未经我办备案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招标文件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的见证下,以经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为标准,检查发给投标人和评委的招标文件是否与经我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一致。发现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已备案文件有差异内容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将已开标的投标文件封存于交易中心,暂停评标活动,同时将差异内容连同有关书面情况报告报我办,我办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差异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若差异内容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招标人可继续招标活动,否则,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四、我办将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责任单位和个人并予以通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承担。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