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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投标入围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公示的告知 |
| 来源:
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 日期:
200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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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30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如因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而招标人采用择优比选的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入围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七家,同时入围的资格条件以及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投标申请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公示期未满或有情况反映且未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出售后,对还有情况反映的,将不再受理,但属违法、违纪行为的除外。
投诉反映问题的处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11号令执行。请投标申请人随时关注“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
| ( 编辑:
红豆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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