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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设工程招标监理处制度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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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 日期:
2005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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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风建设,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全面推动党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一、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我处受温州市建设局委托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工作。 2、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监督工作 3、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4、负责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工作 5、指导各县(市、区)招投标监理处(站)业务工作 6、负责受委托管理范围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条四十七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九条 4、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5、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 6、建设部建设[1995]230号文件《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三、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依法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投标办事程序和办事期限规定如下: 1、招标工程应当在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投标监理处提出招标申请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 2、报送材料经市招标投标监理处审核合格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招标申请备案联系单,按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标投标监理处备案,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改正 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投标监理处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市招标投标监理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 5、招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市招标投标监理处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依法进行设计、监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办事程序参照以上规定。
四、招标条件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 (二)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办理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三)设计方案或扩初设计图纸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办事结果 本处政务公开办事结果在《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温州市建设局工程招投标管理网络上公布。工程项目中标候选人在建设大厦办证大厅内公示,较大工程在《温州日报》上公示。
六、救济措施和投诉渠道
(1)本处受市建设局委托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我处办理有关手续一,本处拒绝办理或不予答复的; (3)认为本处违法履行义务的; (4)认为本处侵犯他人或企业权利的; (5)以上行为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复议或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投诉渠道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建设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七、 其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售货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市建设局规定和我政务公开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政务公开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直至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 ( 编辑:
红豆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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