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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十九批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核,季诚等5人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1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或反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31)。举报及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附件:季诚等5名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xls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