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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请示》(内建科[2012]67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厅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并按照你区《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2]260号),严格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3年1月21日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