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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绿地认建认养办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证书、立牌和冠名条件。 (一)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权取得认建认养证书。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志牌1年: 1﹒认建绿地(林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资金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林地)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1万元/年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年以上。 (三)认建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3年;认养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与认养期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绿地冠名: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林地),且认建费用达到15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林地)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或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6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2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证书、标志牌内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规定,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制作。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在提供认建认养资金后,可随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和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情况,督促检查绿地(树木)建设和管护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绿地认养期限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养。同一处绿地(林地)、树木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连续认建认养单位(个人)。 第十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有配合市各绿地管理部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绿地(树木)范围内改变绿地(树木、设施等)现状、性质和功能,不得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商业广告等,不得有破坏绿地(树木、设施等)和妨碍绿地管理的行为,不得进行任何经营行为,也不得私自转让认建认养权。 第十一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临时或永久使用认建认养绿地(树木)的,所涉及的绿地(树木)认建认养协议终止,认建认养单位(个人)不得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认建认养期限未满的,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另行安排绿地(树木)供其认建认养。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提出解除申请,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解除协议。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已捐资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负责市区的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负责绿地认建认养的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单位(个人)根据认建认养协议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缴纳认建认养资金。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开具财政专用票据,缴入指定帐户,由财政统一监管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树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各绿地管理部门申报,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统一组织表彰。 第十六条 市各绿地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挪用、贪污认建认养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各绿地管理部门责令认建认养单位(个人)停止、恢复绿地(树木、设施等)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