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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林业局,成都、广元、宜宾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和我厅的安排部署,我省各地在2008年底全面完成了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了山头地块,形成了一整套公益林区划界定档案资料和数据,并经过县(市、区)和市(州)两级政府审查同意和省林业厅专门审查,国家级公益林界定报告和数据库已正式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公益林已经省政府审定。但是,近来发现个别地方有随意调整生态公益林面积、位置等现象,给森林资源管理、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造成一定混乱。根据国家有关公益林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工作。公益林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经过严格条件和程序区划界定的。其成果具有法定性,是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开展林地和林木采伐管理、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加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规范使用区划界定成果,对于规范和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保障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双增长”,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管理,资源管理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档案资料,确保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完整、准确、真实、可靠,为公益林保护管理和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保持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稳定。公益林一经划定,应保持其面积、位置、范围、界限相对固定。各地要保持2008年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的相对稳定,已经区划为公益林的小班,不得调整其位置;未经规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核准,不得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各地要在2008年区划界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划界定、建档、核查等工作,满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需要。

    三、严格公益林调进与调出的条件和程序。国家级公益林的调进和调出,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对2008年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原重点公益林)中,经国家林业局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地块和面积,以及近些年来因审批征收占用林地减少的公益林地块和面积,应从原公益林中核减出来。2008年区划界定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已确权到户的公益林,林农要求调出且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已经于2011年审核上报到省林业厅的,可调出集体公益林范围。2008年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国有林地,不得调整为商品林地,严禁将国有公益林地调整为集体公益林地。今后,集体(含由林农经营管理的)公益林地一经划定并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原则上不得再调出。因国防需要、新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新建重要水库等补充申报公益林的,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独申报,经核查并批准后方可划为国家公益林。公益林调出和调进对象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及时更新图表、卡片、数据库等档案资料,做到人地林相符,图表薄一致。

    四、进一步完善公益林数据库。各地要根据省林业厅《关于完善上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林天函[2012]65号)附件中的公益林数据,对经国家和省核定的公益林面积部分,按照2008年区划界定成果分别建立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小班数据库,将不同等级的公益林明确到山头地块,其成果于2012年6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厅;对单独编案的国家级集体公益林,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区划界定,落实到山头地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其成果于2012年6月底前单独报省林业厅。

    五、搞好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应用。各地要加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应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等林业专项规划、方案,应与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相衔接。要依据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实施森林经营、林木采伐与林地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公益林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公益林保护管理规定,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公益林的管理。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分林到户的,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管护协议。对依据“办法”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要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原林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