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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计[2010]1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

  (一)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二)对上述合伙企业中香港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香港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三)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四)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不受在香港注册执业与否的限制。

  二、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

  (一)允许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澳门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在内地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二)对上述合伙企业中澳门与内地合伙人数量比例、出资比例、澳门合伙人在内地居留时间没有限制。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