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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促使农业生产目标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生产方式由传统农业向现代都市型、生态型、效益型农业转变。然而,近年来消费者因食用有机磷、"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扰乱了市场秩序。部分出口农产品也因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而遭国外退货、销毁、索赔或撤销合同,造成较大损失,影响了出口声誉。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极为关注,提出要"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实施农业部提出的"无公害行动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畜禽、水产、蔬菜、水果无公害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农业部先后颁布了近300个农产品行业无公害质量安全标准,为生产和经营农产品提供了技术依据。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产地环境到农业投入品、种养管理以及农产品市场准入按无公害标准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有效地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农产品进入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一、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工作目标:2003年底,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大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并建立健全一整套检验检测制度。2005年以前在全市建立以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为核心,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为配套,区(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骨干,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及镇、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负责水、土、气等农业产地环境,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鱼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及其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植物、畜禽产品以及水产品等方面的质量监督检测。
    
    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要具有按国家、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出口国家(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定量检测的能力,具有技术预警的能力,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区(县级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要具有按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定量检测的能力。区(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还要通过省计量认证。
    
    镇、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逐步实现具有按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定量检测的能力。
    
    工作重点:对进入市场的大宗农产品如菜、果、肉、蛋、奶、水产品等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
    
    (一)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负责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检验检测工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测工作;承担市级以上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检测任务;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及农产品质量检测;承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负责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它委托检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检测技术的培训;指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
    
    (二)区(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区(县级市)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检测工作;承担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任务;承担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开展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批发市场质检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农产品产地及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指导。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要任务: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性检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进入市场。
    
    (四)镇和大型生产基地的主要任务: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全程检测监控,上市前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
    
    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的建设内容和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各区(县级市)、镇、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要根据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所承担的检测任务和能力,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检测实验室及办公用房。
    
    (二)仪器设备配置:根据设定的工作目标能力要求配置。
    
    1.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要在已配置仪器设备基础上,再配置等离子发射质谱仪、液质联用仪、氨基酸分析仪等仪器设备,以达到按国内、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出口国家(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开展定量检测的能力,并具有技术预警能力。
    
    2.区(县级市)农产品监督检测机构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配置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能对重金属、常用农(兽、鱼)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按国家无公害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定量检测。
    
    3.中小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镇、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配备专业专职人员、专用场地,配置全自动酶标仪、农药残留速测仪等快速检测仪器,并逐步配置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
    
    (三)建立市、区(县级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网络。依托已建成市农业信息网和将要向区(县级市)延伸的农业信息网为平台进行建设,并与省联通。建设内容主要有: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信息数据库。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报和预警系统。三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资源服务系统,包括农业投入品、农业标准和标准数据库、农产品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四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信息发布系统、用户信息发布系统等。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区(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主要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渠道等,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三、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切实解决购置仪器设备和基建项目资金,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资金投入。为加快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速度,市财政将对必备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资金资助。
    
    四、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规章,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农产品市场准入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省的要求,从2003年起,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的鲜活农产品,要逐步实现市场准入制度,基本解决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问题。
    
    要在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市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凭各级政府认可的检验合格证进入批发市场,使进入市场的农产品有产地证、卫生检疫合格证、安全检测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等级、货架期等标准,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专柜和挂牌经营。省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要率先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检验合格方可出场;要加大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监管力度,使更多农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ISO等质量标准认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和执法力度,将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杜绝在市场之外。尽快出台《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力争到2005年,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要基本覆盖全市,实现对我市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和进入我市流通领域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测。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的领导,由分管农业的领导亲自抓,协调编办、财政、质监、商业、卫生、农业等部门,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的要求,尽快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农产品质量标准不一,多头检验,重复检验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关于"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尽量予以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集中力量发挥技术优势"的文件精神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有条件的区(县级市)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将检验、检测、检疫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尽快建立区(县级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检测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共同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