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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二、将第二十七条中的“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四、删去第五十条。 五、删去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