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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试行)

    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其监督机构为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监督范围

    凡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即: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街景绿地、道路绿化、居民区绿化、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以及公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接受监督。

    二、监督内容

    (一)监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建工程的资格。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质量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各部位、工序施工操作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情况。

    (四)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植物材料的质核验。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搜集、整理情况。

    (六)审查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七)核定竣工工程质量等级。

    三、监督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须申报质量监督,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副本、工程预算总表,并在开工后十日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

    3、预交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调整)。

    (二)监督站审查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资格,于一周内确定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员,并制定出监督计划。

    (三)监督员在审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计划交底。

    (四)监督员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检测,并对提前确定的重点监督部位、工序及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植物材料进行核验签证。

    (五)竣工质量核验。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竣工图,由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核验,最终评定并核发工程质量等级证书。

    四、收费标准

    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千分之三(最低不少于五百元)的质量监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