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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审议通过地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11月28日,《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经江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受保护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实行三级保护,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根据该条例要求,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对名木古树上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在古树名木树冠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排放烟气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于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属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属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三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古树“身后事”也不能擅自处理。条例规定,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