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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