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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5号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3日经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