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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 一、奖项的设立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