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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2001年4月18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1年7月1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内的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第七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并由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
    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第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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