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200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建设秩序,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园林绿化建设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从事园林绿化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归口管理工作。
杭州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从事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监理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
四、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五、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工作业绩手册后方能上岗,并按规定接受资质动态管理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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