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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一至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四至九项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二)钉栓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在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四)在绿地内割草、挖沙、取石取土的;
    (五)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菜的;
    (六)围圈树木或就树建房的;
    (七)在绿地或道路面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八)在草坪、绿篱和花坛内堆物、堆料的;
    (九)在绿地内倾倒废渣、废土的。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列处罚,在城区的,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执行,其中处罚后允许其补办占用绿地手续的和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须报经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执行。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按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返回部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于绿化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化延误费等,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愈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模范执行本办法,并接受群众的监督。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关证件或佩带标志,从严管理,秉公执法。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具体应用中的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园林文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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