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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栓钉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可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剥刮树皮等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倾倒废弃物、堆放货物有损绿地的,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开垦种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围圈树木妨碍树木生长的,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擅自占用现有绿地,擅自迁移、砍伐、毁坏树木或毁坏绿化设施的,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地造价、树木价和绿化设施价二至十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毁坏古树名木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的,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未按时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拒不缴纳绿化建设费用的,应处以绿化建设费用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地指标不符合规定,又不按规定补建绿地或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的,应处以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未达到绿化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完成,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对破坏树木和绿地的,对拒绝或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护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外,同时处罚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城市绿化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按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绿化涉及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适用《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