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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占用现有绿地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借用现有绿地的,应当先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现有绿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借用单位应当在借用期满后的三个月内负责恢复原状,逾期不能恢复原状的,可按擅自占用现有绿地论处。
    第二十一条临时绿地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绿地内不得毁损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货物、挖沙取石、倾倒废弃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垦种菜,不得擅自设置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摊点。
    第二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园林绿地的管理制度,保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要做好对风灾、雪灾、水灾、旱灾、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防御、救护工作,做好树木花草特别是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养护费,除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外,还应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在物业管理经费中列支,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各单位范围内及门前包干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鼓励单位、个人认养绿地。
    第二十六条在杭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收缴的绿化费,应专款用于城市绿化。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完成本单位内的绿地建设。凡有条件绿化而未达到绿化标准的单位,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完成期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及绿化延误费,并负责代为绿化。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所取得的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收取的有关绿化费用,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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