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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城区的绿化工作,并直接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市管行道树的绿化及管护工作。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绿化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街道及辖区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绿化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总体目标,并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一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级公共绿地人均面积不得低于零点七五平方米,小区级不得低于人均零点五平方米,组团级不得低于人均零点二五平方米;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四)一般工厂、仓储设施、港口、码头、集装箱集散地、车站、停车场、大型煤场、专业性市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厂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隔离带;
    (六)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商业楼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八)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项目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的,应提高十五个百分点,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建设的,应提高五个百分点;前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外的,可降低五个百分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指标。
    第十条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外,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确因建设工程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第九条规定五个百分点(含五个百分点)以内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补偿费应当包括应建绿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费用以及绿化工程建设费用和五年绿化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保持合理的间距,确保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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