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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附则一般包括规划解释权限单位、实施日期、规划实施监督部门等。 第二十七条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详细说明,是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规划说明书应在规划文本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现状分析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规划说明书可以对规划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编制的规划属于新一轮修编的,应当在说明书前言或后记中说明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的评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对修编规划背景、重大调整内容等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规划说明书应阐述风景名胜区地理位置、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发展概况与现状等基本情况,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对策进行分析与说明,并对照规划文本中的条文内容,对相应内容的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确定的原则、目标、规定、结论、措施等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说明中,对现状基础资料充分研究和风景名胜资源内涵与特有价值的充分揭示,是编制规划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基础工作。 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的内容包括资源调查、环境质量调查、开发利用条件调查、风景名胜区评价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规划纲要、规划中涉及的有关主要专题研究成果、重大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评审意见、有关审批文件等,可以作为附件汇编于规划说明书中。 第三十二条规划图纸应当准确表示规划内容所处的地域或空间位置,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现状图、规划图应当分别表示。所有规划图纸应图例一致,并应与其它相关的规定图例保持一致。规划图纸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符合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基础资料汇编主要是整理汇编规划工作中涉及或使用的各相关基础资料、数据统计、参考资料、论证依据等内容。基础资料汇编一般涉及区域状况、历史沿革、自然与环境资源条件、资源保护与利用状况、人文活动、经济条件、人工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土地利用以及其它资料。 第三十四条基础资料汇编中的文字资料、数据、附图等要准确清晰、简明扼要,统计数据要反映近期状况、准确有效,并可文字叙述与图、表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编制完成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总规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七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风景名胜区性质、范围、布局等重大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批文件格式 (一)规划文本要求A4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包括规划项目名称、注明“规划文本”、规划期限、规划编制单位(含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上报日期。 (二)规划说明书可采用A4版或A3版,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注明“规划说明书”,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三)规划图纸可采用A4版或A3版,与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规划图纸要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规划期限、规划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四)基础资料汇编可采用A4版或A3版。封面内容注明“基础资料汇编”,其他内容同规划文本。 (五)在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的扉页,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委托方、承担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企(事)业法人代码、规划设计证书级别及编号、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姓名等,并加盖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