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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化指标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199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规划、绿化、环保、交通、消防等规范要求,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文局关于大力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请示的通知》(杭政办[1996]34号)确定的绿化指标进行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中集中绿地(不包括城市绿地)下建地下室,满足下列条件时,可按100%计算绿地率及集中公绿指标。
    l、地下室覆土厚度不小于1.5米,且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0.5米。
    2、4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含)的集中绿地,地下室顶面占地面积不超过该绿化用地的l/2,超过部分按原折算率计算。
    3、4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集中绿地,地下室顶面占地面积不超过该绿化用地的2/3,超过部分仍按原折算率计算。
    二、屋顶绿化及地下室覆土厚度小于1.5米时,绿化指标计算仍按杭政办[199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地下室上的绿化建设,须处理好荷载、防渗漏、抗旱、排水等要求,具体的设计、验收等应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
    四、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场地,在处理好场地基础的条件下,可采用布置可移动的小型盆景或试点嵌草地坪等方式美化环境,按实际面积的20%计入绿化指标。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